但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公司发现曹某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均系伪造,且曹某填写的相关工作经历为虚假,故先后提起仲裁申请和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据此,劳动者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构成欺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中,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对特定岗位进行公开招聘时已经明确提出录用条件,或该岗位本身就需要某些特种作业的职业资格,而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隐瞒或伪造学历专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和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足以影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因有该法第26条规定的欺诈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曹某伪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虚构相关工作经历,其行为构成欺诈,其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害,曹某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闽公网安备:3507020210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