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诚信普法案例
2025-12-26 13:18 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某公司公开招聘机械工程师,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此外还有一系列的技术技能要求。曹某应聘时填写的招聘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均表明其学历、工作经历和技术等级达到公司要求,他还提交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该公司最终录用了他。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公司发现曹某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均系伪造,且曹某填写的相关工作经历为虚假,故先后提起仲裁申请和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据此,劳动者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构成欺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中,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对特定岗位进行公开招聘时已经明确提出录用条件,或该岗位本身就需要某些特种作业的职业资格,而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隐瞒或伪造学历专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和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足以影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因有该法第26条规定的欺诈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曹某伪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虚构相关工作经历,其行为构成欺诈,其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害,曹某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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