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宣传
2025-12-26 13:04 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专题

1.申请病残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的。

2.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可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吗?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外省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的等级认定,能用于在南平市申领病残津贴吗?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病残津贴在何种情况下停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3)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死亡;

(5)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5.2024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完成病退、退职

的人员,是否还能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6. 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并且到达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点时,单位需要重新申报病残津贴核算吗?

不需要。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5月

的当月月初,系统将为满足重新核算条件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生成待审核的重新核算数据,由区级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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