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6-10 10:10 来源: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 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 劳动保障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4号)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4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女职工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7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8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9 民办技工学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