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南平市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人社 〔2011〕综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以下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 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1]1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将〈工伤保险条 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 人社文〔201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范围对象

2004年1 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集体企业(包 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县以上和县以下集体企业)经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原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达到伤残等 级仍然由国有集体企业或托管单位支付待遇的老工伤(含职业病) 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经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按照属地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

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 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七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的待遇标准分别为:

(一)老工伤人员中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已经办理退休,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类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 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长期待遇,目前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并由原所在单位支付的,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中1-10级伤残职工(含1-4 伤残职工已经办 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之日起,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含职业病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旧伤复发住院期间治疗工 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时间

各县(市、区)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在2011 6月30日前,将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 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统筹的程序

( )资格确认

符合统筹范围条件的企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 入工伤保险申报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老工伤人员 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向原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申报,并提供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各级社会保 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给予确认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具体申报程序:

1、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 力鉴定结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近半年所在单位支付待遇的原始凭证,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档。

2、对未进行工伤认定,但企业长期按工伤人员对待并发放待 遇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企业、老工伤人员或工 亡职工供养亲属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样 式附后),附以下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当地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给予确认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老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

(2)企业原按工伤人员办理的原始凭证;

(3)企业定期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凭证。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档。

(二)待遇审核

经资格确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含本方案资格 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表》(样式附后);

2、 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近期免冠两寸彩照叁张;

3、参保单位最近12个月支付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 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明材料。需提供领取人签字的领取证明和单 位财务部门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4、 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待遇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 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次月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南平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待遇接续

(一)老工伤人员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次年起,其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调整与统筹地区其他工伤人员待遇同步调整,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已经按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 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旧伤复发医 疗费等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但企业已比照工伤人员支付给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项目,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得降低或拒绝原已支付的待遇。

(四)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解除劳 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应由第三方担责的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按照现行工伤职工同 类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其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按照现行制度规 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对伤情(职业病)等级或护理依赖程度发生变 化,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鉴定后,按照新的等级标准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待遇。

(六)各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六、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的筹集

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 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 需资金。具体办法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如下:

(一)对尚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同步纳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严格督促企业按规定参保缴费,并同步将其 所属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保缴费外,再按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费用支出测算标准(人均14.28万元)的40%一次性趸缴,其余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调剂。

(二)对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 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全省老工伤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费用支出测算标准(人均14.28 万元)的20%一次性趸缴,其余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调剂。

(三)对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 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七、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工作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对解决老工伤问题高度重视,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加 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 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 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 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出现新的

工伤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 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将对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附件:1、《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样式)

2、《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 资格确认表》(样式)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样式)

4、《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样式)

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样式)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平市监察局

 

 

 

 

 

 

 

0一一 年七月十九日


 

 

 


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

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企业(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相片处

(近期免冠照片)

二寸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退休状态

 

工作单位及

地址、邮编、 电话

 

社保个人

  

 

发生工伤

  

 

工伤认定

部门及时间

 

伤残鉴定部门、时

间及伤残等级

 

 

 

 

 

受伤害经过

简述(可附页): (含发生事故和医 疗机构抢救的具体 时间、伤害的具体

部位或疾病名称)